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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,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,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:
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
在保险合同中,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,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,保险合同无效。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,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。
在财产保险合同中,保险利益应该是
-- 必须是合法利益。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,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,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;
-- 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,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,就无法赔偿,所以如收藏物、家养的花草等,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,但难以用金钱计算,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;
--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。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,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,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,或赔偿多少。
在人身保险合同中,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,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,才具有保险利益
-- 婚姻关系。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。
-- 血缘关系。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,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,但除此之外,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,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、赡养和扶养的关系,才具有保险利益。
-- 抚养、赡养和扶养关系。
-- 债权债务关系。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,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,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。
-- 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。如用人单位或雇主,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,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;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,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,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,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。
-- 本人。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,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,成为被保险人。
二、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
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,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,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。
三、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
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,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,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,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,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