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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:
1.公司股本总额、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,不再具备上市条件;
2.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,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;
3.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;
4.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。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、3项情形之一,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;或有前述第1、4项的情形之一,在限期内未能消除,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,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。
IPO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:
1、审批制
1991年到2000年,我国对上市企业实行行政审批制,各个省的上市名额由国家来定,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上市名额,即使有再多好企业都无法上市。
2、核准制
核准制就是有通道,每年授予券商一定的股份,让券商把握一定的股票发行数目。此制度一直延续到现在。
3、保荐人制度
2005年,我国股市开始改革,实行保荐制度,即企业能否上市由保荐人决定。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,最终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还是证监会下面的发审委。然而保荐人在推荐时要负法律责任,企业上市后出现问题保荐人也要承担责任。
虽然保荐人的责任如此之大,但是最终决定权不在保荐人手中,这是中国特色。此外,中国特色的制度还包括:如果企业不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,就不可能上市;如果不达到一定利润也不能上市,从现实来看,创业板至少要达到三千万,中小板至少要达到六千万。